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23年5月至11月原告多次供货,2024年1月结算被告尚欠34390元,后仅支付20000元,剩余14390元经多次催讨被告仍拒绝支付。原告陷入追款无门的困境,无奈之下委托律师维权。
来自浙江温州的翁鹏威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商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接受原告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案件梳理工作。翁鹏威向原告详细了解交易过程、货款结算、催讨沟通等细节,并指导原告收集整理本案关键证据,包括被告签字确认的《送货单》、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货款结算对账单、微信转账凭证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款的事实及金额。
案件立案后,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庭审过程中,翁鹏威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当庭清晰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然而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任何答辩,视为放弃自身诉讼权利。
法院经审理,对翁鹏威律师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的案件事实均予以采信,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39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经催讨未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剩余货款14390元,并以1439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4.65%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的80元,由被告全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原告的合法债权得到法院司法文书的明确确认和保护。在翁鹏威律师的努力下,案件实现了逆转,原告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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