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一直以来坚守的执业信条。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该信条得到了充分体现。某公司河南分公司报案称张某以租赁脚手架设备之名行诈骗之实,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张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鉴春律师介入后,立即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以及调取相关材料,细致梳理设备租赁、使用、转移的过程和时间节点。他发现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且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李律师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明确指出张某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主张这是民事纠纷。他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和证据线索,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仅是承诺,更是行动的指南。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李律师同样践行着这一理念。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他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初犯、偶犯且无前科的情况。动员家属主动退赔,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随后,他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论证万X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万X被取保候审。在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李律师持续跟进,分别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最终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万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案件中,李律师再次以实际行动诠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手续两次偷越国境,后主动投案。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他明确熊X行为动机与危害性区别于其他偷渡行为,全面梳理其自首、无前科等从宽情节,并结合刑事政策提出不起诉依据。经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最终对熊X作出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始终坚守在刑事辩护一线,以专业和责任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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