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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去的钱,配偶要一起还吗?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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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1 · 1679人看过
导读:有人借钱不还,把配偶也告上法庭,要求一起还钱,这事法院咋判?今天咱就来看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借出去的钱,配偶要一起还吗?法院这样判

案件事实背景

原告郭X和被告凌X是朋友,凌X和何X是夫妻。XXXX年X月初,凌X因资金周转困难,陆续向郭X借钱,借款通过中间人郭X的账户转给凌X。XXXX年X月XX日,凌X给郭X出具借条,写明自XXXX年至今共借到92000元,会在XXXX年X月XX日前归还。但到期后,凌X没还钱,郭X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把凌X和何X告上了法庭。

核心争议点

第一,被告凌X是否确实向原告郭X借款92000元?

第二,借款是否约定了利息,被告应如何支付利息?

第三,被告何X是否要对这笔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被告凌X是否确实向原告郭X借款92000元

法院查明:原告提交的案外人郭X的银行流水显示,从XXXX年X月XX日到XXXX年X月XX日,郭X多次向被告凌X转账。郭X出具《情况说明》,认可其中有92000元是替原告郭X转给被告凌X的借款,且郭X已收到郭X通过本人、郭X、谢X、杨X转的这92000元,该款由原告郭X主张,郭X不再向凌X主张。XXXX年X月XX日,被告凌X给原告郭X出具了补偿条,确认借到92000元。

双方主张:原告郭X主张被告凌X向其借款92000元未还。被告凌X辩称借款属实。

法院认定: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出借人持有借条,一般可以推定出借人已经向借款人交付了借款。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能够与当事人陈述相互印证,所以法院认定被告凌X向原告郭X借款92000元的事实。

关于借款是否约定了利息,被告应如何支付利息

法院查明:借条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双方主张:原告郭X主张自XXXX年X月XX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被告凌X辩称当时没有约定利息。

法院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所以,被告凌X应自XXXX年X月XX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

关于被告何X是否要对这笔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查明:案涉借款发生在被告凌X和被告何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何X没有在借条上签字或事后追认,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双方主张:原告郭X主张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被告何X辩称自己对案涉借款毫不知情,该借款系被告凌X的个人行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自己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认定:案涉债务不能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何X不应承担偿还责任。所以,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何X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凌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X借款本金9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2000元为基数,自XXXX年X月XX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郭X对被告何X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借钱的时候,借条一定要写清楚,包括借款金额、还款时间、是否有利息等。转账的时候,最好备注清楚是借款。如果是夫妻一方借款,出借人想让夫妻双方都承担还款责任,就要注意收集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别觉得都是朋友,不好意思写清楚,真到了法院,白纸黑字比啥都靠谱。

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最终认定凌X要还钱并支付利息,何X不用承担还款责任。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的刘振宇律师。刘振宇律师毕业于长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专业科班出身,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执业的这几年里,她办过30余起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她在本案中能精准把握案件法律关系赔偿争议焦点,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严谨、高效的法律服务。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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