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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逾期未付装修款中追回22万及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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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4 · 1536人看过
导读:20XX年,苏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装修,结算工程款222276.10元,对方逾期未付。陈明祥律师梳理证据确定诉求,庭审充分举证质证。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221831.55元及利息,原告享优先受偿权,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从逾期未付装修款中追回22万及优先受偿权

在建筑行业中,装修工程款拖欠是常见的纠纷。在安徽省宣城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原告苏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接了被告一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装修工程,结算工程款为222276.10元,但被告一却逾期未付。同时,被告二是被告一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原告起诉主张工程款、逾期利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陈明祥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迅速展开行动。陈明祥自2019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知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的梳理和诉讼请求的确定至关重要。于是,他仔细梳理了施工合同、结算资料、验收记录、工商信息等证据。陈明祥持有三级律师证书、税务师证书、经济师证书(财政税收方向),能够从法律、财税、经济多维度为客户提供精准解决方案。他结合这些专业知识,确定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优先受偿权,并让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陈明祥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进行了举证质证。然而,二被告却未到庭,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陈明祥凭借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法律逻辑,为原告争取权益。

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被告一需支付工程款221831.5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原告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价款在221831.5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判理由明确,债务人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依法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陈明祥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充分展现了他作为一名具备“法律+财税”复合背景专业律师的优势。他以专业、审慎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务实的法律服务,成功帮助原告追回了装修工程款及相关权益,再次体现了他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深厚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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