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个人投资者李XX收到法院传票,它状告上海XX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要求赔偿投资损失2160.79元,而被告坚称与其虚假陈述行为无因果关系,拒绝担责。
证据收集与损失核定
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执业以来承办数千件民商事案件。接手此案后,它全面梳理原告交易记录,依法向法院申请依职权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原告完整交易数据。同时,委托某大学金融研究院这一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
庭审交锋与事实奠定
庭审中,徐晓律师围绕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失计算方法等核心争点发表代理意见。它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成功促使原被告双方对《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中记载的交易记录及核定结果均无异议,为后续判决奠定了扎实的事实基础。
胜诉结局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认为,应适用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认定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至揭露日所受损失之间存在推定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原告部分损失受证券市场风险、个股风险等因素影响,已由专业机构合理剔除。最终判决被告上海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XX投资损失2160.79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徐晓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投资者成功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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