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审申请人指出一审法院确认无委托手续答辩意见无依据
再审申请人徐州XX公司委托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的鹿静律师处理此案。鹿静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承办案件逾1500+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方面有丰富经验。再审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在没有取得XX公司委托手续的情况下确认牛X的答辩意见,这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视为XX公司一审缺席。鹿静律师凭借其多年处理建设工程案件的经验,敏锐地察觉到一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为再审申请人指出关键的程序瑕疵。
二、一审法院认定无证据证明履行合同内容缺乏依据
再审申请人列举了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实际施工了部分涉案工程,且因XX公司原因退场。在一审庭审及本次申诉过程中,都强调可对实际施工的工程量申请司法鉴定。但一审法院仅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起诉。鹿静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深厚积累,让她能够准确判断证据的有效性和关联性,为再审申请人据理力争,指出一审法院认定的不合理之处。
三、二审法院认定证据不充分过于武断
二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证据不充分证明施工的工程量及价款,再审申请人不认可。再审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只是因XX公司不认可就认定证据不足,这种判定太武断。鹿静律师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处理过众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深知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对于案件的重要性,她为再审申请人分析二审法院认定的不合理,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法院审查发现一、二审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阶段,牛X无授权的情况下参加庭审,二审阶段,牛X虽提交了授权委托书,但并不符合相关法律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采信了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及其陈述,违反法定程序。鹿静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精准地抓住了案件中程序违法的关键要点,为法院审查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五、原审驳回诉求明显不当,裁定再审
根据在案的证据,可以证实再审申请人就涉案工程与XX公司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合同书》,并部分履行,原审法院仅以XX公司不予认可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诉讼请求,明显不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裁定指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鹿静律师多年来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深耕细作,使得她能够从复杂的案情中梳理出核心法律关系,为案件的再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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