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理赔协商遇阻,赔付金额分歧大
2024年4月8日,委托人在某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11月19日,委托人意外坠落受伤,在医院治疗产生了16158.24元医疗费,医保报销后实际支出9653.5元。经鉴定,委托人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还支出鉴定费1500元。事故发生后,委托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然而双方在赔付金额上产生了巨大分歧。保险公司仅同意按比例赔付医疗费,且拒绝赔付住院津贴和鉴定费。张晨阳律师凭借其从2018年执业以来承办近千余件案件积累的实务经验,以及系统掌握的法学核心理论与实务技能,接受委托人委托提起诉讼。
二、庭审抗辩焦点: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应按保险条款约定,对医疗费按90%赔付、住院津贴免赔数日,且鉴定费不属于理赔范围,并提交投保单及保险条款作为证据。张晨阳律师针对此抗辩提出核心意见,指出案涉保险合同中关于医疗费按比例赔付、住院津贴免赔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张晨阳律师依据自己在合同事务领域丰富的实践经验,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指出保险公司未对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亦无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内容,所以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
三、鉴定费承担争议:是否为必要合理费用
保险公司认为鉴定费不属于理赔范围,而张晨阳律师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强调鉴定费系为查清保险事故损失程度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这体现了张晨阳律师在处理保险类案件时,能够精准把握法律条文,结合自己在各类法律案件中积累的实战经验,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
四、法院采纳意见,委托人诉求获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法院采纳了张晨阳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格式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同时认定鉴定费为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最终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作出XX民事判决书,判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委托人医疗费、住院津贴、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32353.5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张晨阳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务实的办案作风,成功为委托人拆除了保险理赔过程中的重重阻力。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