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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纠纷关键证据比对,律师助力企业合理应对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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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2 · 1659人看过
人身侵权专业律师 彭艳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131002234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693296311
案例展示:2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强势主动、善抓要害、多谋善断、经验丰富,能给委托人带来足够的信心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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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中原告宋XX起诉被告中山XX公司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被告委托彭艳军律师代理此案。彭律师通过仔细比对证据等方式,对原告主张提出有力反驳。最终法院部分支持原告诉请,为被告减少了经济赔偿风险。
肖像权纠纷关键证据比对,律师助力企业合理应对诉讼

彭艳军律师自2014年起执业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各类民事案件方面经验丰富,尤其在肖像权名誉权侵权纠纷领域,面对当前严格的证据审查标准和复杂的类案裁判趋势,他总能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此次,他受中山XX公司委托,处理与知名演员宋XX的肖像权、名誉权纠纷案件。

证据梳理,初步应对

案件伊始,原告宋XX主张被告中山XX公司未经同意在其官方网站使用她的照片进行商业宣传,侵犯其肖像权和名誉权,并要求高额赔偿及公开致歉。彭艳军律师面对这一情况,首先仔细研究了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他连续两个晚上在办公室,逐页翻看原告提供的公证书、照片打印件等资料。公证书显示20XX年X月XX日网站某网站使用了涉案照片,照片上还有“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除皱针买一送一立即抢购”的文字。彭律师发现,原告仅提供了一张XX图片打印件来证明照片中的人物是宋XX本人。他没有直接认可照片的同一性,而是通过网络搜索宋XX的大量照片进行对比,发现搜索“宋XX”出现的照片容貌不一,难以直接认定涉案照片就是宋XX本人。基于此,彭律师在答辩中提出诉讼主体不合法的观点,认为难以认定使用的照片是宋XX的,且使用照片是出于公益性质宣传,不具有商业获利目的,宣传内容也无歪曲贬损内容。

深入分析,寻找突破

在此之前,彭律师主要从照片主体和使用目的方面进行抗辩,但对方坚称照片就是宋XX本人。于是,彭律师决定进一步深入分析证据。他再次研究公证书和照片打印件,发现公证书中仅能证明网站使用了照片及照片上的文字内容,但对于照片主体的同一性证明力有限。彭律师意识到,关键在于能否找到更有力的证据来反驳原告关于照片主体的主张。他联系专业的图像鉴定机构,希望对照片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以无法获取足够样本为由不配合。面对这一程序障碍,彭律师没有放弃,他转而从网站使用照片的背景和目的入手。他发现网站上关于护肤知识的文章中使用了涉案照片,且文章并非单纯的商业广告,而是有一定的知识普及内容。彭律师由此推断,即便照片是宋XX本人,网站使用照片也并非完全出于商业宣传以获取利益的目的。

逻辑推演,说服法官

彭律师将这些分析和推断整理成详细的代理意见。他向法官阐述,虽然原告提供了照片打印件进行比对,但搜索宋XX出现的大量不同容貌照片,说明不能仅凭一张打印件就认定涉案照片是宋XX本人。而且,网站使用照片所在的文章有知识普及内容,并非单纯的商业广告,难以认定被告具有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照片的故意。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彭律师指出使用照片的文章内容不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宋XX的评价降低。通过这样的逻辑推演,彭律师成功说服了法官。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但在赔礼道歉方式和经济赔偿数额上综合考虑了彭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3500元经济损失,驳回了原告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在整个过程中,原告一开始态度强硬,坚持高额赔偿和公开致歉,但随着彭律师逐步出示证据和进行逻辑分析,原告的态度有所缓和。被告公司对彭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努力表示高度认可,从最初的焦虑不安转变为对案件结果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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