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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投资者维权胜诉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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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1 · 1476人看过
公司上市专业律师 徐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20年
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610996229
擅长领域:
咨询电话:13636480375
案例展示:73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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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团队代理投资者唐某诉中某XX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凭借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依托示范判决,推动专业机构核定损失,最终助力投资者胜诉获赔4090.56元。徐晓律师执业多年,承办数千案件,荣誉众多,在证券虚假陈述纠纷领域经验丰富。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投资者维权胜诉获赔

一、律师实力与经验

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也是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它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律师执业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执业以来,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它还荣获2022年度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优秀公益律师——优秀代理奖等荣誉,代理的多起案件获奖。

二、案件情况概述

投资者唐某因信赖中某XX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购入其股票,后该公司被查出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财务造假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唐某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购入股票并遭受投资损失,遂委托徐晓律师团队将该公司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要求赔偿投资损失4090.56元,而被告辩称原告损失与其虚假陈述行为无因果关系或因果关系较弱,拒绝赔偿。

三、严谨办案思路

接受委托后,徐晓律师团队迅速梳理案件,确定本案为系列案件中的平行案件。依托上海金融法院已生效的示范判决,明确核心争点为被告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及基准日。律师积极申请调取投资者唐某的全部历史交易数据,并推动法院委托上海某大学中国XX研究院对投资者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失金额进行科学、独立的核定,为胜诉准备了充分证据

四、案件胜诉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了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及第三方机构的损失核定意见。法院认定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中某XX股票,其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终判决被告中某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某全部投资损失4090.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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