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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深耕交通事故领域,成功化解保险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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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3 · 147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戴丽萍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10201911101129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136461953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戴丽萍,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入所执业以来,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以及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办理了大量的劳动工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帮助当事人妥善处理各类纠纷,致力于做一名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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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下交通事故纠纷频发,保险赔偿问题复杂。戴丽萍律师深耕交通事故等细分法律领域,凭借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在处理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案件上,展现出专业能力与担当,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贡献力量。
律师深耕交通事故领域,成功化解保险赔偿纠纷

戴丽萍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秉持“专业、诚信、担当”的理念,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尤其在交通事故等细分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

案件背景

20XX年XX月,杨X驾驶新能源汽车与毛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毛X死亡,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杨X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毛X家属起诉要求杨X和人保公司赔偿约100万元。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分别赔偿20万元和36万余元,杨X已支付的补偿款不抵扣。

上诉争议

人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杨X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实际用于“XXX”营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且未通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条款,商业险应免赔。

律师专业应对

戴丽萍律师凭借对交通事故领域的深入研究和丰富经验,协助当事人应对上诉。在二审中,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同时,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戴丽萍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从复杂案情中找到关键突破点,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她在交通事故细分领域的专业实力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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