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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辽阳刑事及婚姻家庭律师王铖:精办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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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4 · 198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03人 执业5年
律所: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941911775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能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洞察案件办理方向,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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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铖自2021年开始执业,擅长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离婚及遗产纠纷案件。在毕某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中,王铖作为被告代理人,通过深入分析发现案件存在不起诉情节,最终成功为毕某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展现出在刑事案件领域的专业能力。

深耕法律领域

王铖从2021年开始在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211xxxxxxx42669。他服务于辽宁省辽阳市,律所位于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8号襄元堂4楼。自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9年通过法考后,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他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还是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深耕于刑事、婚姻家庭案件领域。

处理刑事案件

2023年,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审批,安排毕某等人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储存炸药和雷管,毕某按安排操作,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

王铖作为毕某的被告代理人,受理该案后深入了解。他发现毕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毕某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再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至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毕某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系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构成犯罪。最终,毕某无犯罪事实,被作出不起诉决定。

王铖在执业过程中,凭借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的深入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案件,他都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处理每一个案件,展现出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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