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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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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9591人看过
导读:《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新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理由有哪些?

如今,公民的法治意识提升明显,在遇到司法纠纷时,大都采取诉讼的方式通过法律来界定争议,这就要求当事人必须对相关法律法规加以了解。在诉讼的过程中,会因为种种原因被发回重审。那么,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理由有哪些呢,就由小编整理相关资料。

(一)关于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

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而旧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对比新旧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新民诉法对案件发回重审作出了更严格的限制。也就是说,只有“基本事实不清”的案件,才有可能被发回重审,而不像以往的那样,只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认定事实错误”,都要发回重审。

(二)关于原判决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1.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而旧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把遗漏当事人和违法缺席判决特列为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是立法上的精细化,比较清晰,也好掌握,表明了这两类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的多发性、常见性,有必要在立法上特别列明,彰显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

2.民事诉讼中遗漏当事人,是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主要原因之一。这里包括遗漏共同诉讼人,即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也包括遗漏第三人,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审判实务中遗漏共同诉讼人的情况不多见,但遗漏第三人特别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现象屡见不鲜。

3.对于其它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如何认定达到“严重”程度呢?笔者以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起着组织者和领导者的作用。它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一方面要对国家负责,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法律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要对当事人负责,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二审裁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上面就是有关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理由的资料,如果还有其它问题,建议就具体情况咨询律图律师,以获得专业的解释,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应该说,法院对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程序和界定有着非常严格的定义,必须在满足相关条件下,才会使民事诉讼案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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