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将法学理论精准运用到实际案件中,是考验律师专业素养的关键。吴艳霞律师在杨XX与浙江某X某某XX科技有限公司、XXXX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展现了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务操作能力。
法人格混同理论的运用
在本案中,吴艳霞律师运用法人格混同理论,主张两公司虽登记为独立法人,但办公地址相同、人员混同、业务范围重合、财务混同,实际界限不清,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律师通过此理论说服二审法院,最终判定XXXX实业有限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证据规则的把握
对于加工款的认定,吴艳霞律师精准把握证据规则。在189991.90元加工款的认定上,律师指出两公司认可缪XX是高管和业务负责人,其发送的对账单对两公司具有约束力,且无证据证明该款项已在另案抵扣,从而使该笔加工款得到支持。而对于117163.80元加工款,因相关单据经手人系杨XX的工作人员,无法代表浙江某X某某XX科技有限公司收货,且无核对确认凭证,证据不足,最终未获支持。吴艳霞律师凭借对证据规则的熟练运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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