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刘学勤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为硕士研究生学历。自2020年开始在杭州执业,现为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刑事部主任。他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事案件的代理、各类合同纠纷以及商事仲裁等领域,核心业务包括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细分领域服务涵盖取保候审、无罪罪轻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等。他曾为杭州市婚调委员会成员,曾任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诉前ODR婚调员,现为杭州市XX区婚姻家事于传承委员会委员等,还荣获2021年度杭州市XX区司法局颁发的“业务新秀奖”。
案件背景
陈X因与李X、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陈X主张其为李X垫付的购车款及相关费用共计547961.49元系借款,要求李X、刘X归还该款项及利息,并承担实现权利的费用。一审法院以陈X未能举证证明其与李X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为由,判决驳回陈X的诉讼请求。陈X不服,以一审程序违法、存在借贷合意、未查明婚姻状况等理由提起上诉。
律师工作
在本案中,刘学勤律师作为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为李X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在证据收集与整理方面,刘学勤律师协助李X收集和整理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理财协议》、转账记录等,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在法律分析与策略制定上,刘学勤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分析,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帮助李X在诉讼中占据了有利地位。在庭审辩护与沟通环节,刘学勤律师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对陈X的上诉理由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同时与法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维护了李X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关于陈X为其购买车辆并支付相关款项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否认该款项为借款,辩称该款项系陈X向其分配的股票投资收益,并提交了《理财协议》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法院经审查认为,陈X与李X在案涉款项发生期间除了签有《理财协议》,存在相应合同关系外,两人同时还系恋人关系并同居至2018年,现李X在本案诉讼中已就陈X出资购买的车辆事宜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陈X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过刘学勤律师的努力,李X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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