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诉讼侵权了赔偿标准究竟是多少
恶意诉讼侵权赔偿标准法律未明确统一规定,一般根据实际损失来确定。
在财产损失方面,包括因恶意诉讼直接导致的财产减少,如为应对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这些费用需有相关票据证明。还包括因诉讼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如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利息损失等,但需证明损失与恶意诉讼有直接因果关系。
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若恶意诉讼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精神痛苦,当事人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总之,恶意诉讼侵权赔偿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以填平实际损失为原则确定赔偿金额。
二、恶意诉讼侵权可提出什么诉求
恶意诉讼侵权中,当事人可提出以下诉求:一是要求停止侵害,即法院责令恶意诉讼方停止正在进行的恶意诉讼行为,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二是赔偿损失,涵盖直接损失,如因参与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也包括间接损失,像因恶意诉讼导致的生产经营损失等。三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若恶意诉讼行为给当事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可要求在相应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恢复名誉。四是赔礼道歉,让恶意诉讼方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以抚慰其精神伤害。
三、恶意诉讼侵权责任主体是谁
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直接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
这是核心责任主体,即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实施了提起诉讼/仲裁等行为的原告、申请人等直接诉讼参与人。例如,故意捏造债务关系起诉他人的原告,需对其恶意诉讼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共同侵权人
若存在与当事人恶意串通或明知系恶意诉讼仍提供实质性协助的主体,构成共同侵权的,需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代理人:明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仍协助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提起诉讼的,应与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恶意串通的对方当事人:如双方虚构法律关系起诉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双方均为责任主体。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65条、第1168条、第118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虚假诉讼的规定,均明确了上述主体的责任。
结论:恶意诉讼的责任主体以提起诉讼的恶意当事人为核心,共同侵权的协助者需承担连带责任。具体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客观行为及损害后果综合认定。
当探讨恶意诉讼侵权了赔偿标准究竟是多少时,除了赔偿金额本身,还有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恶意诉讼导致的间接损失是否也在赔偿范围内,像因恶意诉讼耽误正常业务开展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在合理举证的情况下也可能获得赔偿。另外,精神损害赔偿在恶意诉讼侵权中也有考量,如果恶意诉讼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精神创伤,也可主张精神赔偿。若你对恶意诉讼侵权赔偿的详细情形、举证要点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解决问题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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