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高志博律师,拥有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毕业于黑龙江大学。他持有执业证号123xxxxxxxx344138,自2013年起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其执业机构为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主要为哈尔滨,联系地址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汇智中心A座。
专业领域与案件数量
高志博律师深耕于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起余件。尤为专精于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开设赌场罪、盗窃罪等经济类犯罪和职务类犯罪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受贿罪,暴力性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猥亵妇女儿童罪、抢劫罪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未成年人犯罪和聚众淫乱罪、组织介绍容留卖淫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大型集团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此外,他还擅长以哈尔滨地区的离婚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等法律事务为辅。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执业理念与职位
高志博律师秉持“你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这一执业理念。他不仅是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担任刑事辩护团队主任和婚姻家庭团队主任。同时,他还是黑龙江省民盟法制委员会委员,以及哈尔滨法律援助中心公益律师。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高律师具备丰富的法律顾问经验,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具体包括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黑龙江建大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国企和私企。这显示出他在企业法律服务方面的专业能力和良好口碑。
撰写法律文章与案例
高志博律师作为主任律师,亲自撰写刑事辩护诉讼实战技能和婚姻家庭诉讼实战技能等各领域相关法律文章和成功案例。在10多年的工作中积累了大量办案经验,并到全国各地办理大量疑难复杂刑事、民商事案件。
典型案例一:法院阶段为掩隐罪争取自首情节
本案中,家属没有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律师,而是在法院阶段委托了高志博律师。由于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量刑三年有期徒刑,一般情况下法院阶段不会改变检察院量刑。但高律师仔细阅卷后,发现检察院量刑漏洞。检察院以现场抓获为由,没有认定被告人自首情节,然而卷中显示是电话传唤,属于自首情节。高律师抓住这一漏洞,在法院阶段据理力争,最终帮助被告人认定上自首情节,从而刑期降档,为其减少刑期。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实能争取缓刑,但本案被告人不懂法,且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委托律师,导致在检察院门口有一些违法过激行为,所以检察院考虑社会危害性大,决定予以逮捕,从严处理。这也提醒家属和当事人,检察院审查起诉作为重中之重,一定要重视起来,因为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有期限,且做出量刑结果的期限很短,所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应当快速委托律师,来帮助当事人减少刑期或者争取缓刑。
典型案例二:成功代理辛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缓刑
在这起案件中,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X月X日至XX日,被告人刘XX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其上线人员联系柏XX、辛XX,指使辛XX使用其名下银行卡接收诈骗赃款XXX元。案发后,各被告人共计赔偿诈骗被害人李XXXXX元。
高志博律师担任被告人辛XX的辩护人。经审理查明,20XX年X月XX日至当月XX日期间,被告人刘XX明知上线人员严XX(另案处理)从事犯罪活动,仍通过被告人柏XX联系被告人辛XX,指使辛XX使用其银行卡帮助接收、转移赃款。经核实,辛XX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收到李XX、黄XX被诈骗钱款人民币XXX元。
辩护人提出的刘XX、柏XX系自首,辛XX系坦白,各被告人均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诈骗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最终,被告人辛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一案例体现了高志博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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