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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否补足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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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07 · 1071人看过
导读: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定代理人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即要补足六个月。若法定障碍在最后六个月前发生并消除,不中止;若持续到最后六个月内,自最后六个月起算中止,消除后补足六个月。
诉讼时效是否补足六个月

一、诉讼时效是否补足六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障碍,如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也就是说,若在最后六个月内发生法定中止事由,自中止原因消除后,要补足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间。但如果法定障碍发生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之前,且在最后六个月前消除,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若发生在最后六个月前但持续到最后六个月内,自最后六个月起算中止,消除后补足六个月。

二、诉讼时效是二十年期限吗

诉讼时效不一定是二十年。在我国,一般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不过,存在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的情况。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但需注意,这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与一般三年诉讼时效起算点不同,它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且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规定。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说诉讼时效是二十年,要根据具体案件适用的时效类型来判断。

三、诉讼时效是除斥期间吗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不同。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它主要适用于请求权,会因一定法定事由中断、中止等。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其适用对象通常为形成权,且期间一般是固定不变的,不存在中断、中止问题。

所以,诉讼时效不是除斥期间,二者在适用对象、法律效力、期间性质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

在探讨诉讼时效是否补足六个月之后,我们还需了解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若诉讼时效最终补足了六个月,在这期间如果出现了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该如何处理呢?诉讼时效中断后,时效期间会重新计算;而中止是在时效进行期间,因法定事由暂时停止计算时效。另外,补足六个月后,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在具体适用上会不会有差异也是值得关注的。如果您对诉讼时效是否补足六个月以及相关的这些拓展问题仍有疑问,别错过获取精准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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