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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噪声卫生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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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35937人看过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229.4-201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4部分:噪声》中的内容,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且8h/d或40h/周噪声暴露A等效声级≥80dB的作业为噪音作业。
作业噪声卫生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在当今这个社会,大家都喜欢比较安静的工作环境,而不是吵闹的工作环境,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工作环境十分的嘈杂,这不利于身体健康,也会损害听力。那么,我国法律关于作业噪声卫生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作业噪声卫生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作业噪声卫生的标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229.4-201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4部分:噪声》中的内容,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且8h/d或40h/周噪声暴露A等效声级≥80dB的作业为噪音作业。

1、根据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8h,稳态噪声限值为85dB(A),非稳态噪声等效声级的限值为85dB(A);每周工作日不是5d,需计算40h等效声级,限值为85 dB(A)。 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接触时间 接触限值[dB(A)] 备注 5d/w,=8h/d 85 非稳态噪声计算8h等效声级 5d/w,≠8h/d 85 计算8h等效声级 ≠5d/w 85 计算40h等效声级

2、根据GBZ189.8-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噪声》 实际工作中,对于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 时的工作场所,也可根据实际接触 噪声的时间和测量(或计算)的等效声级,按照接触时间减半噪声接触限值增加 3dB(A)的原则。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排放噪声设施、噪声污染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噪声的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并提供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噪声源的种类、数量的排放的噪声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当征得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首先小编要告诉大家的是噪声的害处哟很多,一定要远离噪音,其次,这个标准是以分贝为计算单位的。如果大家对于作业噪声卫生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小编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他们会给出专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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