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雯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1113,服务地区为南京,联系地址位于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7-10楼,同时担任该律所合伙人。她拥有丰富的教育背景,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后又在南京大学深造,取得国际法硕士学位。
自2021年开始执业以来,俞雯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实务方面积累了深厚的经验。她尤其专注于房产纠纷领域,已成功办理房产纠纷相关案件1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公司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经济纠纷等细分领域也有所涉足。俞雯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以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再审申请人刘XX与被申请人薛XX、芮XX因房屋买卖产生纠纷。2023年6月20日,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刘XX支付2万元定金后反悔,明确表示不再购买该房屋。薛XX、芮XX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54万元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刘X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俞雯律师申请再审。
再审阶段,俞雯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关键办案策略。首先,她指导并协助当事人刘XX收集并提交了在原审中未出示的关键证据——2023年6月25日刘XX与卖方及中介工作人员的录音,该录音用于证明双方曾就合同解除事宜进行过协商。其次,基于新证据,俞雯律师向法庭提出两大核心主张:双方已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原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错误;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存在争议,刘XX主张违约金为0元,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在法庭审理中,面对对方当事人对录音内容的否认和对合同条款的强调,俞雯律师围绕“双方是否达成解除合意”以及“违约金是否过高”两大争议焦点进行有力辩论,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提出即便构成违约,54万元的违约金也“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刘XX提交的录音仅能反映协商过程,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就解除合同及违约责任达成一致,刘XX单方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同时,法院确认合同中约定的54万元违约金有效,但指出该金额“明显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违约金大幅调整为5万元,扣除刘XX已支付的2万元定金,最终判令其仅需再支付3万元,并驳回薛XX、芮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俞雯律师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她在一审败诉、当事人面临高额赔偿的不利局面下,通过专业分析找到案件突破口,成功启动再审程序,扭转了败局。她敏锐地意识到录音证据的重要性,指导当事人完成证据搜集与固定,为后续违约金的调整创造了条件。最重要的是,她精准运用《民法典》违约金调整规则,成功说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为当事人直接挽回了近50万元的经济损失,充分体现了其专业的法律技能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能力。
俞雯律师联系方式可在律图等专业法律服务平台查询。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