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诉讼原被告都不同意咋办
在代位权诉讼中,若原被告都不同意,需分情况处理。若原告不同意提起代位权诉讼,因其有自主处分诉权的权利,法院不会强制其起诉。
若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代位权主张,被告可在诉讼中积极举证、抗辩。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需满足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等条件。被告可证明不存在这些情况,如债务人已积极行使权利等。
法院会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审理。若被告能证明原告主张不成立,法院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若原告证据充分,能证明代位权成立,法院会支持原告的诉求。
二、代位权诉讼要追加债务人吗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从法律规定看,《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支持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因为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有直接关联,其参加诉讼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追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便于法院全面审查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合法,避免次债务人重复履行义务,保障各方权益。若不追加,可能出现事实查明不清、后续纠纷等情况。所以,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根据具体案情,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正确裁判,依职权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三、代位权诉讼诉讼费该由谁来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从公平和实际履行能力角度看,让有清偿能力的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是合理的。并且,将诉讼费规定由次债务人承担,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次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减少代位权诉讼的发生。所以,一般情况下代位权诉讼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
当遇到代位权诉讼原被告都不同意咋办的情况时,需明确诉讼推进并非完全依赖双方合意。法院会依职权审查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如债权合法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等),即便原被告存在分歧,若要件成立仍可能作出支持债权人的判决。实践中,此类纠纷还常涉及管辖异议、证据收集难点,以及判决生效后次债务人不履行的执行问题。若您正面临此类纠纷,对程序流程、证据认定或后续执行存在疑问,无需自行摸索。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梳理细节、解答困惑,帮您高效处理代位权相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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