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承担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债务承担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其成立条件如下:
一是须存在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若债务自始无效或承担时已消灭,债务承担合同则无效。
二是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以及不作为义务等通常不可移转。
三是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并经债权人同意。
四是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二、债务承担的效力是什么
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二者效力不同。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义务,债权人只能请求承担人履行债务、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原债务人或第三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第三人加入后,原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内部份额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但在他们内部可以按约定分担责任。
三、债务承担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必要条件如下:有效债务存在:债务须合法有效,自然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等可能无法作为债务承担对象。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免责的债务承担需债权人、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达成合意;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承担债务的协议。具有可转移性: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如基于特定人身信任关系的债务;当事人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法律规定不得转移的债务,均不能承担。符合法定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当我们厘清债务承担的成立条件有哪些时,除了债务人转移债务需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明确愿意承担债务等核心要件,实践中还需关注两个紧密关联的延伸问题:一是债务承担后的效力认定。若未特别约定免责,原债务人可能仍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是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区别,前者仅帮原债务人还钱,不成为新债务人,后者则直接取代原债务人地位。若您在实际处理债务转移时,对这些延伸问题仍有困惑,或是不确定自身情况是否符合债务承担成立条件,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精准解答,避免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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