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隆银律师毕业于本科院校,拥有超过11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530xxxxxxxxx0608,服务地区为昭通,现就职于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位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二环西路龙韵雅苑一期9-10号商铺。他经办案件达200多件,是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昭通市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在法律服务中,程隆银律师秉持“法理精湛,暖心为民”的执业理念,在深耕专业的同时注重传递法律温度,将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融入案件全流程。
在他主办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XX丙公司与XX乙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多份《劳务合同》承接昆明相关工程,后XX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朱XX、安XX。朱XX与原告徐XX签订《联合施工协议》,将XX号路电力管道安装工程分包给徐XX施工。工程施工中,监理单位提出质量整改要求,XX丙公司出具整改承诺。朱XX、安XX与徐XX结算后,尚欠工程款未结清,徐XX将XX丙公司等诉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主张朱XX借用XX丙公司资质施工构成挂靠关系,要求XX丙公司与其他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程隆银律师接受XX丙公司委托,与杨XX律师共同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他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制定了针对性辩护策略。一是明确法律关系性质,通过提交《劳务合同》、派驻项目负责人证明等证据,主张XX丙公司与朱XX、安XX系劳务分包关系,而非挂靠关系,徐XX与朱XX签订的协议对XX丙公司无约束力;二是反驳连带付款责任主张,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XX丙公司未参与徐XX与朱XX、安XX的合同签订、履行及结算,不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是针对工程质量与付款条件抗辩,提出工程存在整改情况,徐XX主张全额付款及逾期利息的条件未成就;四是强化证据链支撑,梳理工程款支付凭证、整改通知回复等证据,证实XX丙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XX丙公司与朱XX、安XX并非挂靠关系,XX丙公司并非《联合施工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合同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朱XX、安XX连带支付徐XX工程款及相应逾期利息,驳回徐XX对XX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程隆银律师通过精准界定法律关系、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全面抗辩降低法律风险,成功帮助XX丙公司摆脱了无法律依据的连带付款责任,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也为企业后续工程分包业务的合规开展提供了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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