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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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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48711人看过
导读:根据该条规定,不当得利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取得财产上的利益(2)致他人受损失(3)取得之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要件有哪些?

在实践中,我们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行为,主要是从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来判断。现在,律图小编将在下文就不当得利要件有哪些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人应当将其所得利益返还给利益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称为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财产受损失的人,称为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福利的权利。依《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所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根据该条规定,不当得利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即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指因一定的事实使总财产有所增加或避免减少。不当得利须以一方当事人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一方财产受损害而相对人并没有获得利益,则不构成不当得利。所取得财产利益,在形态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如取得所有权、用益物权或知识产权等,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即财产应减少而未减少,如债务未经清偿消灭等。取得财产利益,可以是行为,包括受益人的行为、受害人的行为,甚至第三人的行为;也可以是自然事实。

(2)致他人受损失,即因一定的事实发生,使利益所有人得财产总额减少,恰与利益取得人的财产状况相反。若受益人取得利益并未使他人受损,“利己而不损人”时,当然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在受损失的形态上,与取得的利益相对应,包括既存的财产的减少,或可增加的财产未增加两种形态。

(3)取得之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即受损失是取得利益所致,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是因,受损失是果。因果关系有多种学说,通说认为,适用于不当得利之因果关系,是一般社会观念认可的牵连关系,而非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必然因果关系。在所取得的利益与所受的损失不一致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失为准,但超出损失的利益,在扣缴劳务及管理费后,由法院收缴。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即取得利益无法律上根据,若有法律上的根据,纵使相对人受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了。无法律上的根据,包括自始无根据及取得利益是有根据,但尔后该根据被消灭两种形态。没有法律上根据之“法律”,不仅指民法、商法等私法,也包括公法。本案中,被告取得款项的依据虽然存在与原告之间的协议,但该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该协议为无效协议,因为该协议无效,被告依据该协议取得款项没有合法根据,被告所得的利益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不当得利要件有哪些的法律解答。根据上文可知,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遭受损失但自己又取得利益的行为。并且,自身取得的利益和他人所受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不当得利的知识,例如不当得利怎么解决,您可以联系我们律图,我们将尽快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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