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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损害,也是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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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15616人看过
导读:算。可要求美容院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交通费以及今后的治疗费等费用,如经鉴定构成伤残,还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另外,由于美容失败容貌受损,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美容”损害,也是医疗事故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整容美容水平也日益提高。但现实生活中,因为所谓的美容整容行为而造成身体健康损害的现象也屡见不鲜。那么,“美容”损害,也是医疗事故吗?本文整理了相关案例,为您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案例一

  冯女士今年40出头,平时很注重打理自己的容貌,她一直对自己是单眼皮而耿耿于怀,但因为年轻时没有条件,也没什么办法。现在,她听说医院可以做双眼皮手术,咨询下来得知,割双眼皮在整形美容中是最常见不过的,只是一个小手术。在问了很多朋友又看了不少广告后,冯女士决定前往市区一家知名度较高的整形美容医院做这个“小手术”。

  然而,小手术却出了大问题。手术中,为了美观,医生将冯女士眼睑上的一颗霰粒肿,一并割除,谁知这看似不起眼的霰粒肿,却惹了大祸!因为手术不彻底,导致原本尚且安分的霰粒肿复发,变成一个巨大的肿块,疼痛异常。原本想变得更漂亮,谁知现在却“变丑”了,连看东西都吃力。

  更令人震惊的是,多家医院检查下来,发现这个大肿块居然癌变了!这对冯女士来说,无异于一个晴天霹雳,好在情况不是特别严重。而此前经过市医学会鉴定已经确认为医疗事故,冯女士一直在和医院交涉但没有结果,最终只能诉至法院。在法院调解下,以医院同意赔偿冯女士3万余元告终。

  法官点评:

  通过手术的方式来达到美容整形的效果,目前属于“医学诊疗”范畴。因此,找一家资质齐全、手段正规的医疗机构非常必要。因为只有正规的医疗机构,治疗中出现问题后才能做医疗事故的鉴定,如果是路边“黑店”,则日后很难维权。另外,但凡医学手段整形美容,难免有风险,消费者就应当慎重考虑。而医疗机构也应当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案例二

  高小姐是一名“90后”,一直以来对自己的鼻子不太满意,想通过整形手术让鼻子变得更挺。在打听一番后,高小姐看上了一款韩国进口知名品牌假体材料。手术前,高小姐再三提出要使用自己指定的假体材料。

  手术也很快结束了,不过高小姐留了一个心眼,她让医生把她的手术材料盒拿给她看一下,结果就这一看看出了问题,竟然是另一款从没听说过的假体材料盒,并非是高小姐反复要求的那一个品牌。感觉被骗的高小姐气不打一处来,当即和院方理论。协商之后,医院同意退还了本次手术的费用6000余元,承诺以后如果有需要,可以免费更换高小姐指定的假体,并且约定如有不良症状医院愿承担法律责任。但高小姐并不满意,她认为医院给她用其他品牌的假体是以次充好,要求医院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定,医院未使用原告指定材料确属违约,但医院提供的证据证明两者均为符合相关标准的优质产品,并且价格相差不大,不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高小姐质疑医院的价格表但未能举证说明,因此驳回了高小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作为患者主动要求接受的医疗手段,患者既然事先明确指定了所用材料品牌,医院擅自更改应当视为违约。但事后双发的协议中,医院已经进行了赔偿并承诺承担法律责任。至于医院是否以次充好,判断标准并不在于什么品牌,而在于产品本身质量。医院使用的产品同样有质检证明,说明它“不次”,进货单显示两者进价相差无几,说明所谓知名品牌也不比它“好”,因此不能就因为使用其他产品就认定医院以次充好,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

  案例三

  楚女士今年35岁,随着自己年龄慢慢变大,她希望通过美容整形来保持青春容颜。近几年曾多次去医院通过医疗手段进行美容保养,可以说是一个资深人士。

  去年年初,她得知市区某医院来了一位韩国回来的整形美容专家,便前往咨询。在专家的建议下,楚女士接受了“削骨”手术,希望能把脸型修得完美些。

  手术很快结束了,但拆掉纱布后她发现,骨头虽然削了,但完全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她于是找到医生和医院交涉,医院认为这是术后恢复的正常现象,虽然没有达到楚女士预期效果,但风险已经提前告知并由楚女士签字确认了。

  楚女士事后越想越不舒服,她认为这是一起医疗事故,医院方只是退还费用,但这远无法弥补自己的损失,最终她还是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取消协议并赔偿。

  但因为楚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损害的情形或后果,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整形手术虽然是医疗手段,但和一般就医治疗不同的是,它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消费。作为患者主动要求的治疗手段,往往会有一个预期的效果。这种预期和治疗后实际效果之间存在的差距,也是大多数类似纠纷的重要原因。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并不等同于医疗事故,如果当事人想通过医疗事故来要求赔偿,依旧需要权威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此前的协议已经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关于赔偿的主张因为缺乏证据,所以被驳回起诉。

  思考:三种情况最易引发美容纠纷

  姑苏法院通过整理近年来多起涉及整形美容服务纠纷的案件发现,类似案件呈现出医疗服务纠纷和消费维权纠纷双重特点。因为现在整形大多采用医学手段,通过手术等手段来拉双眼皮、垫鼻、抽脂甚至削骨瘦脸等,很多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出现问题,不仅是美不美的问题,很可能会影响患者的身体健康,这和一般的医疗纠纷有很多共同点。另一方面,整形美容手术具有较强的消费性,除去少部分人因为事故等原因毁容后来进行修复,大多数是主动要求手术希望能让自己更 “美”,但因为个人的审美标准等差异,手术后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等情况比比皆是。

  在审理这些案件过程中,法院发现下列三个纠纷多发点:一是美容机构在手术前,不征求美容者的意见,按照自己的审美观主观决定手术方式,导致美容者不能接受手术效果。二是医生技术上不过关,导致失误出现医疗事故。三是医院夸大宣传效果甚至虚假宣传,事后造成患者不满意。同时也有不少纠纷是因为医院随意更换手术材料造成的,甚至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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