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保全方式有哪些
债权保全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是撤销权。若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行使撤销权。
二、债权保全的撤销权如何行使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进行。
首先,债权人要证明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有害债权的行为。同时,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需知道该情形才会影响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其次,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最后,一旦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行为,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受益人应返还财产,债权人可就该财产受偿。需注意,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债权保全撤销权行使有啥限制
债权保全撤销权行使存在诸多限制。其一,除斥期间限制,债权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其二,主观限制,若债务人的行为系有偿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以债务人与受益人均恶意为条件。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其三,范围限制,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其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等条件,即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第三人的权益仍可能受保护。
在债权保全中,代位权与撤销权是至关重要的两种方式。了解了代位权和撤销权后,可能会有人好奇,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真的构成了对债权的侵害从而触发这两种保全方式呢?比如,债务人看似只是延长了一个普通债务的履行期限,怎样确定这是不是恶意延长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实现呢?还有,如果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怎样界定这个价格是否明显不合理呢?这些问题都需要专业解读。若你对债权保全方式的具体运用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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