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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之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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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2 · 3277人看过
导读:不同送达方式的送达之日标准不同。直接送达以受送达人签收之日为送达日;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交其收发部门签收之日为送达日;留置送达以留置之日为送达日;委托送达以受委托送达人签收之日为送达日;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注明收件日期为准,无回执则以退回日期为送达日;公告送达自公告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应依具体情况判断适用。
送达之日如何确定

一、送达之日如何确定

1.直接送达时,以受送达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这较为直观,能明确送达时间。

2.若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交其收发部门签收,此签收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3.留置送达的,留置之日就被认定为送达之日,能保证送达的有效性。

4.委托送达,以受委托送达人签收之日作为送达之日,确保送达流程的规范。

5.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若没有挂号回执,则以邮政或法院专递部门退回日期为送达之日。

6.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这是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需满足一定时间条件。不同送达方式的送达之日标准各异,要依具体情况判断和适用。

二、送达之日不确定时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送达之日不确定时,法律责任的界定需分情况来看。

民事诉讼中,送达关乎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若因法院送达程序存在瑕疵致送达之日不确定,法院可能需承担程序违法责任,当事人可提出异议。例如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条件,导致当事人未及时知晓诉讼事宜,可能影响案件重审。

若因受送达人故意躲避等自身原因使送达之日不确定,其要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如拒收传票,法院可缺席判决

在合同等民商事活动里,若送达方式约定不明或一方阻碍送达,导致送达时间无法确定,有过错一方需承担违约责任。若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确定送达时间,通常可依据公平原则,双方合理分担责任。

三、送达之日不确定时法律后果如何判定

送达之日不确定会影响诸多法律行为和程序的效力判定。在民事诉讼中,送达与期间计算紧密相关,若送达之日不明,可能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知晓诉讼权利义务、错过上诉期举证期限等,进而丧失相关权益。

比如,法院送达裁判文书,若送达日不确定,上诉期限起算点无法明确,当事人可能因不知何时起算上诉期而错过上诉机会。在合同领域,通知送达对合同解除、变更等行为至关重要,送达日不明则无法确定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生效时间。

司法实践中,若无法确定送达日,法院一般会依据送达方式的相关规定来推断,如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法定期限即视为送达;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等。当事人需尽量提供送达的证据以确定送达日。

当我们探讨之日之日如何确定时,这在众多法律场景中都至关重要。比如合同生效之日的确定,可能依据双方约定的签署时间,也可能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某个条件达成之时。还有诉讼时效的起算之日,一般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另外,送达法律文书的之日确定也有严格规定,不同的送达方式有着不同的计算方法。如果您在具体的法律事务中,对之日之日的确定存在疑问,例如在合同纠纷、诉讼时效计算等方面,别让困惑困扰您。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精准解答关于之日之日确定的各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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