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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仲裁案件哪些能够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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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4.08 · 1752人看过
导读:人事仲裁案件受理范畴涵盖三类常见争议。一是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产生争议;二是社会团体和其工作人员在同样事宜上易生纠纷;三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也常因相关事宜引发争议。这些争议集中在人事关系领域,人事仲裁机构会依据法规公正及时裁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人事仲裁案件哪些能够受理

一、人事仲裁案件哪些能够受理

1.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事宜产生争议,此为常见一类。

2.社会团体和其工作人员,同样在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过程中易生争议,这是另一类情况。

3.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也是因上述相关事宜引发争议,属于人事仲裁案件受理范畴。

这些争议主要集中在人事关系领域,关乎聘用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等。人事仲裁机构依据相关法规,公正且及时地作出裁决,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人事仲裁案件中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相关规定,人事仲裁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有:

1.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如不涉及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等不在受案范围内的纠纷

2.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当事人应在规定时效内申请仲裁,若超过时效提出申请,一般不予受理。

3.无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仲裁请求需清晰明确,同时要有相应事实和理由支撑,否则不符合受理条件。

4.申请人与仲裁请求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5.仲裁申请事项已由人民法院受理或已作出生效裁判:避免重复处理,此种情况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三、人事仲裁中哪些争议不属于受理范围

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以下人事争议仲裁委通常不受理:

1.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产生的争议。这类争议多通过社保行政途径解决。

2.因单位自主决定改制引发的争议。此类属于单位内部管理决策范畴,不在仲裁受理范围。

3.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职称、职级、职务、考核等产生的争议。这是单位内部人事管理事项。

4.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人事争议。适用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处理。

5.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间的纠纷。由其他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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