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商标侵权时商标近似的标准是什么
商标近似是指在某些情况下,被告涉嫌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中,被称为“引证商标”的商标与原告所拥有的注册商标相比,在其文字的字形、发音、意义乃至图形构成及其色彩方面,或是将这些各元素整合后的整体架构存在相似之处,又或者是它们的立体形状以及色彩搭配存在潜在的近似可能,使得相关的消费者可能会错误地推断出商品的来源,或是倾向于认为它们之间有特定的关联性。
对于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为近似商标这一问题,通常需要遵循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它要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基础;
其次,它需要全面而细致地对照两个商标的整体外观,同时也不能忽视对商标主要组成部分的仔细对比,这种比较应该是在隔离,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的;
最后,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如何认定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根据我们所研究的商标构成领域,可从以下几个角度来深入探讨恶意抢注这一问题:
(1)注册多件商标,且这些商标与其他人拥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是相似的情况;
(2)注册多件商标,并且这些商标与人的字号、企业名、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著名商品的独特名称、包装设计等特征构成相同或类似的情況;
(3)围绕那些已经具备高度声誉的他人商标,广泛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种类上进行注册的情形;
(4)将他人的商标进行分割、组合,甚至是使用声音相似、图形相似的方式替代,以及运用名人名字的谐音等手法。
此外,按照特定关系这个维度来看待恶意抢注的行为形态,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代理人或代表人擅自用自身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之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2)抢注者与先前使用人之间除了以上提到的行为外,还有契约、经济来往关系或者其他无法忽视的事务关联,且明確知道太初就存在的商标。
最后,从注册成功之后的行动角度去审视恶意抢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注册完成后以高昂价格进行出售、处分商标,实施侵权诉讼之举之类的行为模式。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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