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通知书上没有显示欠款金额怎么支付
判定书作为实施强制执行所依循的规范性文件,若执行相关文书未明确具体的款项额度,则应以判决书中所载相应金额为准,已实际支付之款项则应扣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乃是强制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手段之一,若有违反规定拒不配合的情形,法院有权对其处以司法拘留或罚金等惩戒举措。若国家权力不能一次性完全实现其执行目的,当事人与申请人可根据案情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的条款实行分期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条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二、执行通知书下达后多久执行
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后,需在六个月的限期内予以实施。若被执行人拥有可供执行的财力,相应行动应于法律判决作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在规定期限内展开;通常而言,一般的案件均应在立案后的第四个月中之前完成执行工作。若是由于其他特殊状况导致原定执行日期无法如期实现,必须于事前经过审批备案程序进行核准与批准。假如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擅自转移、冻结财产资金行为时有发生,就应迅速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严惩不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
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关于执行通知书中欠款金额未予明确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判决书所列数额进行扣减,以确保公平公正地执行此案。而对于限制高消费这一强制执行措施,任何违规行为者必将面临司法拘留或者罚款等严厉处罚。倘若在现阶段无法一次性履行全部款项,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可以自愿协商并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偿还欠款,以此缓解支付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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