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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第63条违停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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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3 · 22156人看过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违停或临时停车违反规定的,相关部门有权指出并要求口头警告,令违者立即驶离。若驾驶员不在场或拒绝驶离,影响交通,将被罚款二十至二百元。此规定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道路畅通无阻。
交通安全法第63条违停处罚

一、交通安全法第63条违停处罚

第六十三条对违章停车行为的处罚规定如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之相关规定,包括违停行为,相关部门有权指出违法之处,并实施口头警告,责令违者立即将车辆驶离现场。若在此过程中,机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虽然在场却拒绝立即采取行动将车驶离,导致其它车辆及行人均无法正常通行,那么则应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不等的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二、交通安全法56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中,对违规停放机动车辆的行为做出了明文规定。此项法规明确指出,机动车务必在指定的规定范围内停置车辆,严禁擅自占用道路空间影响其他车辆及行人正常出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立的标准,若有违规停车现象发生,将被处以20元人民币以上、200元人民币以下金额的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之明确规定:对机动车违停或者临时停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可经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后,有权要求当事人进行口头警告,并责令其立刻驶离现场;如遇驾驶人员在场但拒不挪车、从而导致影响交通运行状况的情形,将面临二十元至二百元不等的罚款处罚。本项法律条款的制定宗旨在于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通行的顺畅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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