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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应当怎样行使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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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6 · 1401人看过
导读: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应当怎样行使质权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应当怎样行使质权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应当怎样行使质权

1.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应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于动产可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对于权利证书,可采取兑现、提货、拍卖、转让等方式。

2.质权人处理质物所得价款用来清偿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3.质权人因行使质权而与出质人发生纠纷可采取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起诉讼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应当怎样办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代为行使,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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