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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伤误工天数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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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3 · 2581人看过
导读:交通事故人伤误工天数从车祸发生的当天开始计算,一直算到受害人休养终结的当天结束,如果受害人因为住院并且被认定为残疾的情况,误工的天数从交通事故发生的当天开始到定残疾的前一天。

交通事故人伤误工天数怎么计算?

一、交通事故人伤误工天数怎么计算?

车祸伤人误工天数一般这么算:从车祸发生之日计算至受害人休养终结之日。这一段期间属于误工时间。但如果受害人因伤住院并被定残的,误工天数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交通事故营养费怎么算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实践中部分法院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判决。住院伙食补助费各省市有不同的标准,以本人所在的云南省为例,部分法院支持的营养费标准为100元/天。

交通事故受害方主张的营养费能够得到支持的前提是“需要加强营养”。营养是否需要加强,由医生做成书面医嘱,明确标注在病历资料上,否则法院一般不支持该赔偿项目。实践中,伤情较重时或者构成伤残级别时医生才会标注“加强营养”的医嘱,最总才能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鉴于此,如果受害人伤情较重,需要留意询问医生是否需要加强营养,如有需要,需要提醒医生标注在书面的医嘱上,作为将来起诉维权时主张营养费的重要依据。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需要进行责任的认定,责任认定之后需要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责任的承担,对相应的情况进行赔偿,需要包括误工费,营养费等,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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