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市民庞女士在吴川一处楼盘认购商品房时,因认购书上标注的房屋单价与此前双方口头协商的价格存在明显差异,双方就2万元定金退还事宜争执不下,庞女士多次沟通均被开发商明确拒绝,无奈之下委托戴雯雯律师代理该案,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了庞女士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结果,打破了当时多数购房者遇到同类“认购书定金不退”困境时维权无门的常规处理走向。
XXXX年X月X日,庞女士前往吴川市某楼盘看房,与销售人员初步商定意向房源的单价为X,XXX元/㎡,总房款远低于认购书后续标注的对应金额。当日她在销售人员引导下签署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随即支付了2万元定金,开发商当日出具了对应收款收据。
签署认购书次日,庞女士准备好签约所需的全套资料前往销售处办理后续手续时,才注意到认购书上打印的房屋单价为X,XXX元/㎡,和此前双方商定的单价存在明显出入。庞女士当场向开发商提出异议,要求调整单价或者退还已支付的2万元定金,但开发商直接出示认购书条款,主张认购书已经双方签字盖章合法有效,单价应以书面合同标注内容为准,庞女士未在约定时限内前来签约已构成违约,依据认购书约定已付定金不予退还。
此后庞女士多次自行与开发商协商沟通,均被对方以合同条款为依据拒绝任何协商余地,僵持之下庞女士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后委托戴雯雯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推进后续程序。
戴雯雯律师接手该案时,案件面临多重现实阻碍:
首先是证据层面的先天缺失,庞女士手头仅持有认购书、定金收据两份直接书面证据,此前双方关于协商单价为X,XXX元/㎡的沟通内容,她并未留存完整的聊天记录、录音等佐证材料,开发商全程否认曾作出过低价承诺,没有直接证据可以直接推翻书面认购书标注的单价条款。
其次是法律适用层面的常规裁判惯例,依据现有商品房认购纠纷的普遍裁判规则,在认购书经双方签字确认、不存在明显欺诈胁迫情形的前提下,购房者单方要求撤销条款并返还定金的主张,被支持的概率极低,此前当地同类型案件中购房者的诉请大多被法院判决驳回。
最后是合同条款的不利预设,案涉认购书已明确标注“逾期未签约则定金不予退还”的格式条款,开发商直接主张庞女士未在约定时限内前来签署买卖合同已触发违约条款,要求直接没收定金,抗辩逻辑看起来符合合同字面约定。
戴雯雯律师接到委托后,没有直接围绕“开发商口头承诺低价”这一庞女士难以举证的事实展开主张,而是先调整了案件的核心代理方向:
她首先逐页核对庞女士留存的全部材料,比对认购书上的单价、总房款、面积三项数据的逻辑关联,发现认购书标注的单价乘以对应建筑面积得出的总房款数字,和认购书上写明的总房款金额完全不匹配,存在明显的数字计算矛盾,案涉认购书本身的核心价款要素存在重大瑕疵,不属于双方已经就全部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完整合意文件。
随后戴雯雯律师整理了同楼盘同时期在售房源的公开备案价格、其他购房者的同期认购单价相关佐证材料,提交法院说明案涉认购书写明的单价明显高于同小区同户型房源的正常成交价格,不符合当地商品房交易的常理常识。
她进一步梳理全案交易时间线:庞女士在签署认购书次日就当场提出单价异议,不属于无正当理由恶意拒绝签约的情形,双方后续始终未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核心价款条款达成一致,未能完成后续签约不可归责于庞女士单方,开发商直接依据格式条款没收定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戴雯雯律师据此重新组织证据链条,撰写完整代理意见提交法院,全程参与开庭审理充分陈述事实与法理,最终法院采纳了该代理观点。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作出(XXXX)粤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开发商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庞女士全额返还已支付的2万元定金,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开发商承担。庞女士顺利收到了开发商退还的全部款项,此前持续数月的定金纠纷得以完全解决。
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戴雯雯律师结合自身办理多起商品房预售纠纷的实务经验表示,这类认购书定金纠纷在房产交易领域十分常见,很多购房者认购房屋时未仔细核对书面文件内容就直接签字付款,后续发现价款、交房时间等核心条款和预期不符时,很容易陷入“签字即视为全部认可”的被动处境。
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并非所有签署了认购书之后提出的退款主张都必然无法得到支持,核心是要区分未能完成后续正式签约的过错归属:如果双方仅是对个别核心条款未能协商一致,而非购房者无正当恶意拒绝交易,开发商直接没收全部定金的主张本身不符合公平原则。
她也提示购房者,在签署任何房产交易相关的书面文件前,务必逐字核对所有核心条款内容,留存好和销售人员的全部沟通记录,遇到价款标注不符等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同时也要明确,法律服务仅能在现有事实和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任何突破交易常识、虚构事实的主张都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戴雯雯律师现为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408202311642419,办案地址位于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荣盛广场16栋1820-1822室,在湛江本地长期处理合同纠纷、房产争议、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多类案件,始终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在情理与法理的平衡中为委托人争取合理处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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