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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条款的争议与法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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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07 · 134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熊珂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8年
律所:北京中银(武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1201810018861
擅长领域:公司经营、建设工程纠纷、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14066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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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丰富的法院工作人员和上市公司法务实务经验,律师执业经验,专业突出,实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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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讲述了珠海XX公司与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蒙华铁路MHTJ-21标段项目经理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珠海XX公司认为合同显失公平且签订过程存在欺诈,要求变更合同价款并结算工程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有效,驳回了珠海XX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利益纠葛往往错综复杂。珠海XX公司与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蒙华铁路MHTJ-21标段项目经理部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便是一个典型案例。

2016年4月,珠海XX公司经人介绍,参与了新建蒙西至华中XX铁路煤运通道土建工程MHTJ-21标段的项目。当时,案外人李X称已拿到该项目,珠海XX公司便答应先进场后签合同的要求,于4月8日安排施工人员进场施工。然而,在签订合同时,珠海XX公司遭遇了一系列问题。被告的职员不让其职员看施工合同,只让案外人李X代表签字,并拿走印章自行盖章,且不给盖章后的合同。6月,珠海XX公司通过其他方式看到合同后,发现合同标的只有78万余元,且单价远低于国家定额标准价格,经核算少算合同标的额720922.08元。于是,珠海XX公司认为双方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且自己受到了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合同总价及单价,据实结算合同外工程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在这起纠纷中,熊珂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发挥了重要作用。熊珂律师有着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曾在湖北法院系统两家法院工作过,后进入自由市场,在多家企业任职,从法务主管直至法务助理总监,如今是北京中银(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熊珂律师在庭审中,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对于珠海XX公司提出的合同显失公平的主张,熊珂律师指出,珠海XX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在合同中处于弱势地位或意思表示不自由情况,且没有实质证据证明按照该合同履行对其有明显不公平。相反,被告提交了与案外人东方XX公司、平凉XX公司所签订的劳务施工合同,证明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同工同价,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况。

对于珠海XX公司主张的合同签订过程中受到欺诈的问题,熊珂律师强调,李X具有珠海XX公司委托代理身份,在明确授权的代理权限内对涉案施工合同逐页审查并签字确认,足以证明珠海XX公司充分了解合同内容。而且,珠海XX公司作为一家注册资本达35680万元的大型建筑企业,在建筑施工领域签订合同,不应存在轻率或无经验的情况。同时,珠海XX公司的施工负责人在不同阶段对工程结算单签字确认,也说明其对合同履行情况是认可的。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珠海XX公司与蒙华铁路项目部签订的合同属于劳务分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珠海XX公司要求变更合同约定计价单价,并根据国家定额标准计算工程劳务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珠海XX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起案例提醒我们,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条款的明确和双方的诚信履行至关重要。任何一方都应当谨慎对待合同签订过程,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法律的判定是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的,只有遵循法律规定,才能在纠纷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如熊珂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对事实的准确把握,为被告成功辩护,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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