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弥补证据不足,锁定关键信息
本案中,虽然原告有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竣工验收资料等证据,但这些证据较为零散,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有力证明被告的欠款事实。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明祥接案后,并没有局限于已有的证据,而是采取了全面梳理核心证据的非常规补强路径。陈明祥律师仔细核对施工合同中的条款,将其与工程结算单上的金额、项目进行比对,同时查看竣工验收资料中的验收时间、验收结果等信息。通过这样的方式,陈明祥发现了关键信息,即工程结算单上明确记录了被告一剩余未支付的工程款具体金额,以及竣工验收时间可以作为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起始点。这些关键信息为后续的诉讼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审查结论,纠正程序瑕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虽然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陈明祥律师依然认真审查每一个环节。在面对这种情况时,陈明祥律师意识到需要更加严谨地处理案件。他审查法院的传票送达程序,发现传票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送达给二被告的,确保了程序的合法性。同时,陈明祥律师还审查了自己提交的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保证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定形式。陈明祥律师于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证据清单和代理意见,引用相关法律条款,阐述原告的主张和依据。最终,法院认可了陈明祥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三、量化结果,展现服务成效
本案于立案日期立案,经过陈明祥律师的努力,于结案日期结案。法院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228XXXX6176.13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228XXXX6176.13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陈明祥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仅开庭X次,当事人苏州XX公司到庭X次。从立案到结案,整个过程高效有序。陈明祥律师始终秉持“法律是骨架,财税是血肉,专业融合方能提供有生命力的服务”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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