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宁夏xx公司签订厂区外委检修工程合同,完工验收后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原告主张欠付工程款7305440.72元,要求支付款项及逾期违约金,还以两名股东未足额实缴出资、公司无力清偿债务为由,诉请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则辩称双方未完成正式结算、原告未足额开票、存在行贿相关抗辩事由,且股东已大部分实缴出资、公司具备偿债能力,拒绝原告诉求。
在这关键时刻,原告找到了北京中银(泸州)律师事务所的简春华律师(执业证号:15105201810050669)。简春华律师在介入案件后,将重点放在审查被告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上。他仔细查阅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出资凭证等相关文件,发现江苏xx公司、宁夏xx企业存在未足额实缴出资的情况。为了固定这一关键细节,律师进一步收集了银行转账记录、验资报告等证据,证明股东的实际出资与应缴出资存在差距。
法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先后申请劳务费用审计、工程造价鉴定,最终由第三方机构出具造价鉴定意见书。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两次,原、被告各方均派员到庭参与庭审,双方提交多组证据并相互质证。法院依职权调取宁夏xx公司相关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结合全部证据、鉴定意见及庭审陈述认定案件事实。
由于简春华律师发现并固定的股东出资细节,案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法院结合合同约定、工程造价鉴定结果、股东出资信息、公司执行案件情况等,适用相关法律作出裁判。宁夏xx公司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支付检修款7305430.3元;以该金额为基数,按一年期LPR支付2024年10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江苏xx公司、宁夏xx企业分别在未出资1500万元范围内,对宁夏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938元,原告承担6095元,宁夏xx公司承担56843元;鉴定费120000元由宁夏xx公司承担。
简春华律师长期专注细节研判,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面了解并剖析案情,以证据为最重要武器,还会从对方视角分析案件,同时考量自己当事人的处境和顾虑。在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公司事务、建设工程等案件时,始终坚持以真实证据推进案件,经手多起同类细节关键案。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