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权的设立时间是什么时候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设立时间有所不同。
动产质权,依据《民法典》规定,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交付是质权设立的关键要件,只有出质人将动产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质权才生效。
权利质权,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质权设立后有哪些法律效力
质权设立后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对质权人、出质人及质物三方面。
对质权人而言,享有占有质物、收取孳息、优先受偿等权利。占有质物是其基本权利;收取孳息以合同约定为准,若无约定则质权人有权收取,但并非取得所有权;优先受偿权指债务到期未履行时,质权人可就质物变价优先受偿。同时,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等义务。
对出质人来说,虽质物被占有,但仍享有质物所有权。出质人有权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若质权人怠于行使致质物价值减损,出质人可请求赔偿。
对质物,其范围包括从物、孳息、代位物等。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除外。
三、质权设立后质权人有哪些法律权利
质权设立后,质权人有以下主要法律权利:
一是占有质物权,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以此保障债权的实现。二是孳息收取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该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三是质权保全权,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四是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了解了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设立时间有所不同之后,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质权设立后,质权人对质押财产或权利有哪些保管义务和使用限制呢?若出质人提前清偿债务,质权人应如何处理质押财产或权利?这些都是在质权实际运用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如果你对质权设立后的这些后续问题,或是对质权设立的具体流程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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