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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工程债权陷入破产困局,律师助确认优先受偿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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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7.01 · 149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龚彬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37人 执业7年
律所: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320191008673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082751545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龚彬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独到见解,秉承“以品立信,以贤致远”的宗旨,贯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娴熟的法律技巧、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社会协调能力为您提供最优质的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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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年至2016年,易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承建某置业公司开发项目的土石方挖运、基坑支护等工程。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置业公司却未按约足额支付工程款,仅支付300余万元,剩余约1631.3万元工程款及测绘费未付。这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龚彬律师处理过不少。
千万工程债权陷入破产困局,律师助确认优先受偿顺位

2018年9月,该置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案件。易某在法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约1803.8万元,管理人核查确认债权约1632.8万元,但未明确工程债权的优先受偿顺位,且认定的工程债权清偿率远低于抵押权。为维护自身权益,易某委托龚彬所在的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

龚彬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全面梳理证据链。重点提交了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工程造价表、债权审核告知书、重整计划草案等证据,充分论证易某虽系自然人无建筑施工资质导致合同无效,但仍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案涉债权系建设工程价款,依法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同时,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结合《企业破产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逐一反驳,明确区分不同债权的受偿顺序,主张易某的工程债权在对应区域相关债权受偿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法律层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工程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受法律保护,但需在法定顺位内行使,需区分购房户债权、抵押权与工程债权的受偿顺序。

最终,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易某对该置业公司享有债权约1631.3万元,其中南区约702.9万元工程债权在南区真实或消费型购房户债权受偿后优先受偿,北区约927万元工程债权在北区建设用地抵押权受偿后优先受偿。该判决依法支持了代理意见,明确了易某工程债权的优先受偿顺位,有效纠正了管理人的不当认定。

龚彬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善于精准把控案件核心,理清维权思路,全面梳理证据链强化代理意见,规避法律风险保障债权实现,全程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在其他合同纠纷案件中,他同样能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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