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实务中,工程款结算往往存在诸多争议焦点。常见的情形是,对于工程量的认定、计价标准的适用、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发包人与承包方之间容易产生分歧。在司法裁判中,不同法院对于这些问题的认定标准和裁判结果也存在差异。例如,在工程量认定方面,有的法院仅依据合同约定,而有的法院会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在计价标准上,对于合同未明确约定的部分,不同裁判者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处理方式。
在某尾矿坝体排渗、浸润线孔施工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方某矿业有限公司与承包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工程量以现场签证确认、按1000元/米计价,工程款需经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后支付。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却向法院起诉索要工程款。一审法院未核实实际完工量,直接按517.5米判令发包方支付工程款322500元及逾期利息。发包方不服一审判决,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接受其委托,毕晓娜律师介入此案。
毕晓娜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她全面梳理了合同、现场签证、聊天记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围绕核心争议提出专业抗辩。首先,她指出一审工程量认定错误,二审双方现场复核实际工程量为422.95米;其次,1000元/米计价对应完整施工内容,承包方未完成合同义务,付款条件未成就;同时,她还就诉讼时效、利息起算点提出合法抗辩。这些抗辩形成了完整的论证体系。
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毕晓娜律师的全部核心抗辩意见,撤销一审错误判决,按实际工程量改判发包方支付工程款227950元,直接核减94550元,并调整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与计算基数,诉讼费用也依法分担。此案表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中,精准梳理证据、紧扣法律规定进行抗辩,能够有效纠正一审的事实错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毕晓娜律师在商事二审诉讼方面的专业能力,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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