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与成都住XX公司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管理合同》,会让他陷入一场追款的困境。自2019年12月24日起,该公司就停止支付租金及物业费等费用,不仅如此,公司还试图通过股权转让等手段逃避债务,唐先生面临租约到期却无法收回款项的难题。
这个案件的核心难点在于包租公司已经“空壳”化,仅起诉合同相对方很难执行回款。而且,要证明股东与公司资产混同以及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非易事,需要大量的证据支撑。
郭寿瑶律师在面对这个棘手的案件时,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独特的代理策略。郭律师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法学本科,有着多年的民商事业务实践经验,尤其擅长应收账款及执行案件。这些教育背景和过往经验为她处理本案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在辩护过程中,郭律师并未局限于起诉空壳公司,而是深入调查了被告公司的工商档案及股权变动情况。她发现被告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及债务产生期间,原股东黄XX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了邱XX,且双方均未实际缴纳出资(出资时间约定为2035年)。这一关键证据的发现,为后续的诉讼策略调整奠定了基础。
郭律师敏锐地意识到仅起诉空壳公司无法执行回款,于是代表原告向法院申请追加黄XX、邱XX为本案共同被告,打破了包租公司通过“换壳”逃避债务的企图。在庭审中,郭律师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主张被告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发生混同。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黄XX和邱XX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且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此要求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郭律师还精准核算了原告的损失。她详细梳理了原告垫付的租金、物业费、垃圾清运费、水电燃气费等各项损失,并针对被告的逾期付款行为,主张了逾期利息(违约金),还主动将计算标准调整得合理合规(按年利率4.16%计算),以获得法院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郭寿瑶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确认《房屋出租委托管理合同》合法有效,成都住XX公司构成违约。认定被告公司为自然人独资,黄XX(原股东)与邱XX(现股东)在持股期间均未实缴出资,且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判决股东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责任,黄XX与邱XX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成都住XX公司需支付原告租金9500元,支付物业费、水费、垃圾清运费共计1723.17元,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4.16%计算)。
本案的胜诉在行业内具有重要的标杆意义。它为处理长租公寓/包租公司“跑路”引发的纠纷提供了成功范例,让债权人看到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希望。同时,也对那些试图通过“空壳”公司逃避债务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对于潜在客户来说,郭寿瑶律师的成功案例释放了强烈的专业信任信号,表明她在处理此类复杂案件时,能够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客户制定有效的代理策略,最大程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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