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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证据不足致诉求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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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7 · 193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赵爽律师 已认证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吉林弘彻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20120231171333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688976180
代表案例:1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涉外代理经验,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利代理经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本人深耕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领域,尤为专精于刑事案件和合同纠纷(占比约75%),同时在诈骗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疑难复杂的合同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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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迟某主张从案外人周某处购得案涉房屋,已付全款且实际居住,请求停止对该房屋执行并确认所有权。被告王某是齐某债权人,已申请查封房屋。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查封,迟某称2016年12月购房并提供相关凭证。但最终因证据不足,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证据不足致诉求驳回

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就拿迟某与王某、齐某、韩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来说,就颇具代表性。

原告迟某称自己从案外人周某处购买了案涉房屋,该房屋是周某丈夫平某通过以物抵债方式从被告齐某处取得。迟某表示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居住,于是请求法院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确认其所有权。而被告王某作为齐某的债权人,已经申请法院查封了该房屋。法院在2017年5月18日首次查封了案涉房屋,迟某则称自己购买房屋的时间是2016年12月,还提供了购房协议物业费、取暖费、水电费等凭证,以此主张自己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房屋。

然而,在这个案件中,普通人存在一些高频踩坑行为。其一,证据收集不全面。迟某虽然提供了购房协议、物业费等凭证,但忽略了用电记录这一关键证据。法院调取的用电记录显示,在2017年5月18日首次查封前,案涉房屋无任何用电记录,这直接影响了法院对其是否在查封前合法占有房屋的判断。其二,对法律规定了解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案外人排除执行需满足四个条件: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查封前已合法占有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迟某在证据准备上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条件,导致最终证据不足

在这个案件中,赵爽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赵爽律师是吉林弘彻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执业于吉林省长春市。她本科学历,执业证号为12201202311713334。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为专精于刑事案件和合同纠纷。她还曾被长春律协评为先进个人,获得统战部和心理基金颁发的荣誉证书,有自己的团队且办案经验丰富。

赵爽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了购房协议、付款收据、物业费、取暖费、水电费缴纳凭证等一系列证据,试图证明当事人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房屋并支付了全部价款。在取证方面,律师深知证据的重要性,尽力收集各类可能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在调解方面,虽然本案没有涉及调解环节,但赵爽律师秉持优先调解降低当事人成本的理念,如果有调解的可能,她会积极促成。在诉讼方面,律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流程进行操作,虽然最终因证据不足未被法院采信,但律师在证据组织方面的努力体现了专业价值。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是否应继续执行是争议焦点。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房屋,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赵爽律师始终秉持对当事人无限忠诚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案件时,优先考虑通过调解降低当事人的成本,在必要时则精准诉讼,全力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这个案件也提醒我们,在涉及法律纠纷时,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全面收集证据,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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