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申诉被驳回
王佳豪律师执业5年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领域经验丰富。曾有这样一起案件,当事人李某在教育局退休后,收取他人5万钱财帮忙办理孩子入学名额事宜,因入学政策变更,请托事项无法完成,退还3万,2万元用于过程性消费,被请托人控告涉嫌诈骗罪,最终被判处实刑1年7个月。出狱后李某四处信X无果,找到王佳豪律师。王佳豪律师以李某主客观行为均不满足诈骗罪犯罪要件提起刑事申诉。王佳豪律师收集了相关政策文件、李某与请托人的沟通记录等证据,提交给法院。然而,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申诉请求。
问题出在哪里
结案后,王佳豪律师重新整理材料,发现问题出在证据上。虽然收集了不少证据,但部分证据与案件核心事实的关联性不够紧密。比如,所提供的政策文件虽然能说明入学政策变更这一情况,但没有清晰地表明该变更与李某无法完成请托事项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沟通记录也只是简单体现了双方有过交流,对于李某是否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并没有有力的证明。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部分证据缺乏关联性,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支持申诉主张。
调整后的做法
鉴于此,王佳豪律师决定在后续刑事申诉案件中增加证据关联性核查步骤。在接受新的刑事申诉案件委托后,王佳豪律师会先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初步筛选,将明显与案件核心事实无关的证据排除。然后,对剩下的证据进行深入分析,明确每个证据与案件关键事实之间的联系。会制作证据关联性分析表,详细记录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明内容以及与案件核心事实的关联程度。对于关联性不足的证据,会进一步补充调查,寻找更有力的证据来完善证据链。在提交证据时,会同时附上证据关联性说明,向法院清晰阐述每个证据在案件中的作用和价值。
后续案例印证
在之后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申诉案件中,王佳豪律师的这一改变发挥了重要作用。当事人乔某被认定为该罪主犯,但王佳豪律师认为乔某应被认定为从犯。在收集证据过程中,王佳豪律师发现一些员工的证言虽然能证明乔某在公司的日常工作,但对于乔某在犯罪活动中的参与程度和作用,关联性不够强。于是,王佳豪律师进一步调查,获取了乔某的工作任务分配表、相关会议记录等证据,这些证据清晰地表明乔某只负责记账、发放宣传物料等辅助性工作,与犯罪核心行为关联性较弱。通过制作证据关联性分析表和说明,向法院清晰展示了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和证明力。最终,法院采纳了王佳豪律师的辩护意见,将乔某认定为从犯,并判处缓刑。这一案例证明,增加证据关联性核查步骤后,能更有效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避免类似的败诉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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