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这是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2025年1月7日,原告(名义股东)与被告(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2025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被告,被告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被告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被告抗辩
法庭辩论阶段,被告提出两项抗辩理由。一是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是倒签日期;二是表示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即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而现在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此时,法庭内气氛紧张,书记员快速记录着被告的抗辩内容,法官认真倾听,眼神专注。
律师反驳
于彩霞律师迅速作出回应。针对被告“协议伪造”的抗辩,于彩霞律师强调被告已确认股权代持协议》签名的真实性,并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了印证。于彩霞律师从文件袋中取出相关协议,展示给法庭,指出协议的连贯性和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以此证明协议有效,不受签署时间争议的影响。
对于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于彩霞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及庭审情况进行反驳。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于彩霞律师据此主张应视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于彩霞律师条理清晰地阐述法律条文和相关规则,法庭上,法官微微点头,认真思考着律师的观点。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虽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但签名真实,协议本身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由于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被告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原告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驳回原告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因为这属于公司自治范畴。
案件意义
此判决为名义股东解除了代持风险。通过胜诉判决,原告成功将代持股权转回实际出资人名下,免除了作为名义股东可能承担的出资补足、公司债务等潜在法律风险,实现了委托目的。于彩霞律师在庭审中的精准反驳和有效运用法律规则,为案件的胜诉起到了关键作用,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整个庭审过程中,于彩霞律师展现出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专业素养,推动了案件朝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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