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省襄阳市,有一位名叫杨X的人,他的合法权益在经历了多年的波折后,终于得到了维护。2012年,杨X承包了被告余位于汽车技术学院的三栋教学楼和办公楼主体工程。然而,工程款的支付却成了他多年来的一块心病。直到他遇到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事情才出现了转机。
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百余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专注建设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离婚纠纷六大核心领域。他始终坚守“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的执业理念,用专业和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
2017年1月22日,杨X与被告进行结算,被告在其记账本上记录“汽车学院欠10万”,杨X签字确认并拍照留存。此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其他工程项目款项,却一直未支付这10万元汽车学院工程款。2021年,杨X曾就包含本案10万元在内的多笔工程款向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前案判决仅处理了“三中工程款”部分,明确告知杨X“汽车学院工程款”可另行起诉。于是,杨X委托龚傲冬律师再次提起诉讼。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包括合同效力、被告是否欠款以及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龚傲冬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他充分利用前案裁判结果,精准把握前案判决中关于可另行起诉的程序性指引,成功抗辩“重复起诉”的主张,使本案得以进入实体审理。
在证据方面,龚傲冬律师将被告记账本中“汽车学院欠10万”的记录作为核心证据。该记录系杨X拍照留存,律师以此证明被告已自认欠款事实,无需另行举证工程款或质量合格。同时,他主动援引司法解释,论证即使合同因双方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而无效,但工程已交付使用,原告仍有权按照约定主张工程款,打消了法院对合同效力的顾虑。
在利息起算点上,龚傲冬律师主张从结算日(2017年1月22日)起计算利息,最终法院予以支持,使原告获得了较长的利息期间,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均为公民个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双方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符合该条件。被告的记账本明确载明“汽车学院欠10万”,应视为被告自认尚欠原告汽车学院工程款10万元。且该10万元款项在前案判决中未作处理,原告另行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及自2017年1月22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龚傲冬律师通过专业代理,成功为原告追回拖欠长达5年之久的10万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充分体现了他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利用被告自认书面记录、突破重复起诉障碍的专业价值。他的严谨专业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控,为当事人赢得了应有的权益,也展现了他在民商事领域的深厚实力。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