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里,利息问题往往是争议焦点。曾某与兰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张某某的借款纠纷便是如此。曾某于2019年起诉要求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379万元,并主张王某、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经多次审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公司偿还本金及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王某、张某承担连带责任。之后曾某另行起诉主张2019年4月1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一审法院却以“视为放弃后续利息”为由驳回其诉请。
茂弘律师事务所的李海明律师接手此案后,开启了一系列专业操作。他先是精准抓住前案判决中“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仅为时间节点表述,而非权利放弃,通过充分举证证明曾某从未明确放弃后续利息主张。接着强调借贷利息与迟延履行金的性质差异,指出一审法院混淆二者,在二审中成功论证迟延履行金不能替代合同约定的利息。最后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31条,明确2020年8月20日前后的利率适用标准,确保利息计算的合法性与精确性。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支持曾某部分诉请。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该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2020年8月20日起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王某、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甘肃办案经验,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像本案中,要收集能证明利息主张连续性的证据,如借款合同、还款记录等。在法律适用上,要准确理解相关法条在当地的裁判口径,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利息计算方面的应用。同时,在诉讼程序中,合理运用策略,如分段主张利息,能最大化维护委托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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