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某某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250元、补缴2021年8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或支付相应费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2000元。被申请人则辩称,系法定代表人马XX个人聘用申请人,非职务行为,且申请人2021年9月7日自行离职后与另一门店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金某某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但缺乏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被申请人极力否认劳动关系,给案件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万雪律师介入后,对金某某提供的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她发现银行转账记录中的付款备注很关键,8月工资12077元由马XX转账,备注“办公室人员工资8月份转账”;9月工资12650元、10月工资12600元由股东任某某转账,备注“娄桥店9月份转账”“娄桥店10月份转账”。这些备注能证明工资发放与被申请人相关。同时,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金某某受被申请人安排从事门店招聘、管理会议、促销策划等工作,进一步证明其工作受被申请人管理。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被申请人质证称系法定代表人个人聘用,但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万雪律师回应指出,被申请人试图通过将申请人与不同关联门店绑定、将工资发放主体变更为股东等操作混淆劳动关系,是“故意混淆法定代表人履职行为和个人行为,意图逃避法律责任”。
最终,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118.93元,为申请人补缴2021年8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费,驳回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请求。
万雪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了多方面的方法论。一是优先核查证据的关联性,从看似平常的银行转账备注和微信聊天记录中挖掘出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关键信息;二是注重证据的完整性,通过对各项证据的综合分析,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三是善于反驳对方的无证据抗辩,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有力地回应被申请人的不合理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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