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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内,同一包工头两次委托追讨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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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39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86人 执业12年
律所: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001201411669011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668015939
代表案例:2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执业多年,办案经营丰富,争议解决领域带领专业律师团队全面为客户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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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1年,张玥律师帮包工头王某追讨回8842元劳动报酬。之后的五年里,王某虽未再委托,但对张玥律师印象深刻。2026年,王某又有一笔17649元的劳动报酬未收回,再次找到张玥律师。
五年内,同一包工头两次委托追讨劳动报酬

张玥律师是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同时担任重庆市合川区律工委妇联委员等多个职务。她2014年获得心理咨询师资质,兼具深厚法学功底与人文关怀能力,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2021年,张玥律师遇到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是包工头王某,被告有蒋某、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和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在2021年3月至10月期间,被蒋某雇佣到渝北区两港组团A分区A某地块项目干活,工程结束后,被欠劳务费8842元未支付。张玥律师和同事刘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案件。王某提交了工资表汇总表作为证据,各被告也提交了相关合同等证据。在法庭上,各被告进行了答辩,某土木公司主张并非清偿义务主体,四川某建司辩称与原告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且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无依据,蒋某承认劳务工资应由四川某建司支付。张玥律师根据各方证据和答辩情况,进行了有力的辩论。最终,法院判决蒋某与四川某建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某劳务工资8842元,蒋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某资金占用损失,某土木公司对蒋某、四川某建司的支付义务向王某承担先行清偿责任,驳回王某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元由蒋某负担。

案件结束后的五年里,张玥律师秉持着“专业温情,精益求精”的执业理念,会偶尔回访客户,了解他们是否还有其他法律需求。王某虽在这五年里没有新的法律纠纷,但对张玥律师的服务一直印象深刻。

2026年,王某又遇到了劳动报酬拖欠的问题。这次,他在2026年3月至10月期间,同样在蒋某承包的渝北区两港组团A分区A某地块项目提供劳务,某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通过工资代发形式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欠王某17649元。某土木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四川某公司,后者又分包给无资质的蒋某。王某毫不犹豫地再次找到了张玥律师。与第一次案件相比,这次拖欠的劳动报酬金额增加了,案件的复杂程度也有所提升。张玥律师根据新的情况,调整了策略。她更加深入地研究了工程分包的相关合同和规定,收集了更多关于工资支付情况的证据。在法庭上,她指出四川某公司因将项目分包给无资质个人蒋某导致拖欠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某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先承担清偿责任,之后可依法追偿。最终,法院判决四川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某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先承担清偿责任,蒋某应支付王某17649元的劳务工资及资金占用损失,驳回王某对四川某公司、某土木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241.23元,其中96.49元由被告蒋某承担。

后来,王某对朋友说,找律师就得找像张玥律师这样,每次都能用心处理案件,根据不同情况调整策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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