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XX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教学设备及课程供应的企业。2024年,该公司与昆明XXXX开XX锦XXX幼儿园签订了《教学课程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云南XX公司向幼儿园提供教学设备及配套课程,幼儿园按约支付课程款,若未达约定课程款则需全额支付设备款258212元,违约方还需承担律师费等费用。合作初期,双方合作较为顺利,云南XX公司依约提供了教学设备和课程。
然而到了2024年秋季学期,幼儿园开始欠付课程款13895.80元。到了2025年2月,幼儿园明确表示不再使用课程。云南XX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诉请解除协议、要求幼儿园支付课程款、设备款、逾期利息及律师费。幼儿园虽同意解除协议和支付课程款,但却抗辩未收到设备,不应支付利息和律师费。这让云南XX公司陷入了困境,因为他们没有直接的收货凭证,担心这场官司会败诉。
在四处寻求帮助时,云南XX公司了解到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的汤思骑律师。汤思骑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十余年,兼具政务思维与法律专业素养,是一位复合型法律从业者,尤其擅长各类合同审查与纠纷处理。汤思骑律师在了解案情后,指出虽然没有直接收货凭证,但可以从双方的履行事实来确定责任。他的专业分析让云南XX公司看到了希望,于是决定委托汤思骑律师代理此案。
作为有着丰富政务法律工作经验和专业律师执业能力的汤思骑律师,凭借其在全省范围内积累的行业资源,深入调查案件相关情况。在庭审过程中,汤思骑律师通过列举幼儿园长期使用课程的事实、双方的沟通记录等证据,有力地证明了教学设备已实际交付。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构成违约,案涉设备已实际交付。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云南XX公司与被告幼儿园签订的《教学课程合作协议书》于2025年6月13日解除;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教学设备课程款13895.80元、教学设备款258212元、律师费8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4元由被告承担,若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对于企业来说,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即使没有直接的收货凭证,也可以通过其他履行事实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费用承担等条款,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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