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后,却遭遇执行难题,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陷入僵局。这并非个例,在司法实践中,股东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出资义务,让债权人的权益难以保障。
面对这一复杂局面,何菲娅律师接受委托后,展现出了其独特的专业能力。何律师拥有逾六年执业时间,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曾任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法律咨询顾问,长期活跃于道路交通事故第一线,办理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不下百件。这些经历让她具备了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证据把握和程序推进上有着显著优势。
在本案中,何律师并未局限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她首先调取并分析了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发现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明显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这一发现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基础。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后,何律师没有放弃。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这显示了她对法律条文的精准理解和运用能力,能够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找到关键的突破点。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她在庭审中的专业素养和应对能力。
何律师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种对法律规则的深入理解和系统运用,使得她的代理意见更具说服力。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何律师成功为债权人维护了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她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让我们看到了律师在解决复杂法律问题时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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