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给当事人带来诸多困扰。马学兵从浙江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后,自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下面就通过两个典型案例,看看他是如何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的。
张同学在法定监护人陪同下,与一家健身公司口头约定了私教训练协议,共9节私教课,每节280元,总计支付2520元,但未签订书面协议。张同学明确要求由王教练作为专属私教,然而王教练离职后,张同学的法定监护人拒绝健身公司重新选派教练,并要求退还剩余6节课的费用1680元,却遭到公司拒绝,公司仅同意退还70%的费用。双方协商无果后,张同学委托马学兵律师提起诉讼,其核心诉求是解除私教服务合同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
这起案件的办案难点在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证据相对零散。马学兵做了多年的合同纠纷案件,太清楚证据缺口在哪里。他快速聚焦“私教服务人身属性”这一关键要点,结合委托人提交的收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明确了诉讼思路。为了强化证据支撑,他全面整合收款收据、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佐证双方服务合同关系、费用金额及被告违约事实。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口头达成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私教服务基于委托人对专属教练王教练的信赖订立,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现王教练离职,委托人不同意更换教练,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信赖基础,委托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合法有据。结合证据认定剩余6节课费用为1680元,判决确认双方服务合同解除,健身公司全额退还委托人剩余私教费用1680元,案件受理费由该公司负担。
另一起案件中,张先生为其小型新能源汽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3万余元,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保险期间内,张先生之子李先生驾驶该车辆,通过顺风车平台搭载两名乘客,后协商线下付款取消订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路灯杆损坏。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用于营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理赔,并要求张先生签署放弃理赔确认书。张先生委托马学兵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89200元、路灯修复费10800元及评估费、诉讼费。
这起保险合同纠纷的核心争议在于李先生使用顺风车平台搭载乘客的行为是否改变车辆非营业使用性质,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责。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案涉行为属于营运,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同时对车辆损失评估价格及路灯修复费提出异议。马学兵在保险理赔领域承办过30余件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深入拆解案件关键要点,构建核心辩护逻辑。首先,他指出顺风车的本质是互助拼车、分摊通勤成本,与以盈利为目的的网约车营运存在本质区别,李先生的接单时间、路线均与上下班通勤高度契合,未改变车辆非营业属性;其次,事故当天虽取消平台订单,但仍按原行程接送乘客,未超出合理通勤范围,不会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最后,车辆损失评估程序合法、机构具备相应资质,评估结论应作为定损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马学兵律师的核心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75820元及评估费5500元,累计获赔8万余元,路灯修复费因法律关系不同建议另行主张。
律师价值
在这两起案件中,马学兵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健身私教课退费案件中,他精准定位核心诉求,高效梳理案件脉络,避免了委托人因证据梳理不当、诉求模糊导致权益受损。强化证据支撑,破解了未签订书面合同、公司推诿退费的维权难点。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他精准界定法律边界,打破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逻辑;全力捍卫投保人权益,为委托人争取到足额保险赔偿;彰显了专业理赔维权能力,为同类纠纷提供了高效维权范例。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会注重合同的履行基础和当事人的信赖关系,当合同的核心要素发生变化且影响当事人权益时,会支持合理的解除合同和退费诉求。对于保险合同纠纷,法院会严格审查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适用条件,依据事实和法律准确界定行为性质,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结尾
回到中提出的困惑,健身私教离职剩余课程费用是可以全额退还的,车辆顺风搭载乘客出事故,若符合相关条件保险公司也应进行理赔。马学兵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和保险理赔案件时,展现出精准定位、证据强化、逻辑辩护等优势,为当事人切实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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